

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①采用各种手段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产生混淆性质的行为;②在经营商业中,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用性质的虚伪说法;③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关于商业秘密的概念都没有统一;涉及商业秘密的一些基本问题还存在着争议;即使是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这一基本性的问题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就我国的现状而言,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还处于起步和前期阶段。我国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来看待,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把人们对于商业秘密的认识和保护限制在了一个狭小的圈子里,即限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圈子里,这既不合理,也不科学。
笔者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有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对于未披露或不愿披露的信息,都可以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它是以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为前提进而获得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权利人并不具备排他的独占权,只是禁止他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或者违反合同的约定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只有在法律规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时,才存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可能称之为商业秘密。
法律是社会最低的道德准则,对于企业权利的保护而言,也需要贯彻“自助者天助,自助者法助”的理念
对于商业秘密的具体保护措施包括:
(1)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需要保密的人员任何种职务,主要负责何种工作,并对其所掌握的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获取、持有、使用、披露以及允许他人使用保密信息。
(2)对需要保密的人员工资中包括“保密费”(作为保密的对价以及日后索赔的依据);
(3)对需要保密的人员参加公司的内部培训、外部培养等予以详细记录,并要求保密人员签收。
(4)在需要保密的文件上以明显的标记注明。比如,仅限内部使用且存储有商业秘密的光盘及培训资料等文件用红色封面标记并在前述文件上均标明“仅供公司内部使用”、“严禁复制”及“严禁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等内容。
(5)如果出现侵权的情况,立即通过诉讼等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向法院起诉的请求可以是:1.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承担保密和不得扩散保密信息的责任;2.因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公司损失,赔偿制止侵权的费用;3.由侵权方承担诉讼费用。
注:原文首发于ChinaVenture
黄治国